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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银行账户上征信;微信/支付宝停用;5年内不能开户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

  目前,利用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欺诈资金已成为当前电信网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10月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表文章称,该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三大通信运营商哈尔滨市分行,对涉嫌买卖银行卡账户的226家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嫌买卖、出租或冒用手机卡的1865家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买卖银行卡账户的惩戒内容包括:惩戒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并支付该账户全部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纪律人员开立新账户。详情如下:
 
  一是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上述违规行为记录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会影响相关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二是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5年内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全部支付。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普通网站上快速支付购物和购票费用,不能使用中国银联快通、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收发红包,将会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三、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开立新账户,即相关人员在惩戒期间不得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法人账户,不得注册支付宝账户,不得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
 
  很多地方开始专项整治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外,其实为了让公众明确了解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对买卖账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介绍,不少地方公安部门会同当地银行对涉嫌交易账户、虚假账户、电信网络等新的违法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账户进行了纪律处分。
 
  9月24日,从武汉警方获悉,为彻底有效控制银行卡非法交易,武汉警方组织全市39家商业银行全面排查可疑账户,将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纳入黑名单数据库,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和支付账户全部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
 
  截至目前,共封存和控制公共银行账户23000多个,控制个人账户7341个;清查11035个可疑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和控制,涉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虚假开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数据库。
 
  此外,武汉警方会同三大运营商发布公告,要求全社会加强控制。警方协调省市两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三大运营商开展整治非法交易电话号码卡专项行动,关闭涉案手机卡1139张,将参与交易号码卡的865人列入黑名单。在此基础上,对今年新开的可疑号码卡进行了批量筛选,关闭了8.3万多个风险号码,4.6万人被列入黑名单,武汉禁止新开号码卡。同时,武汉反诈骗中心向三大运营商通报了涉案手机卡发卡方的身份,并将其纳入全市黑名单数据库,全面禁止武汉新卡开通。
 
  9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公安局介绍,今年以来,严厉打击买卖公司账户、银行卡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查处银行卡犯罪351人。
 
  9月15日至今,广西百色市已严厉打击出租、出借、买卖银行法人账户、个人账户、电话卡等92名犯罪嫌疑人。百色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决定,对涉嫌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和电话卡的92名个人以及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银行账户持有人进行处罚。随后分批划转至中国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9月15日,从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最近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中心支行合作,开展了一场处理银行卡或账户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买卖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活动。自今年3月以来,已有1652名出借、出售银行卡或企业银行账户的个人依法受到纪律处分,公安机关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1652名出借、出售银行卡或企业银行账户的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罚,其中100多人受到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在根据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
 
  9月10日,福建莆田警方和中国人民银行莆田中心支行对涉及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的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其中,仙游警方配合上级对涉及仙游的223家银行卡发卡机构进行了处罚。
 
  9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南安市公安局举报的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的218人已受到处分。这次公布的218名纪检人员,是南安第一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公布。
 
  8月21日,浙江省温州警方和温州人民银行公布了首批160名涉嫌买卖账户和虚假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宣布了对涉案账户的纪律处分。
 
  买卖银行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监管处罚
 
  根据【0x9A8B】规定,加强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及冒领开户的处罚。
 
  从2019年4月1日起,银行、支付机构对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主办单位,以及5年内假借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和支付账户全部业务,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处分期满后,被处分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转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一旦被出租、出借或出售,该人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用信用卡购买,也不能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进行任何支付结算。
 
  即使惩戒期到期,银行和支付机构也会加大对新业务的审计力度。在当今的信息社会,在经济生活中受到惩罚是困难的,也是极其不方便的。
 
  买卖、出租银行卡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1.信用惩罚
 
  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非柜台业务,并支付该账户的全部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刷卡购物、通过购物网站快速支付、注册支付宝账户、收发红包、扫码支付。
 
  3.严格管理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立新账户。处分期满后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查力度。
 
  4.法律惩罚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企业账户的,除上述惩戒行为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隐匿或者隐匿犯罪事实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对个人带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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