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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免费办卡"背后的POS机诈骗犯罪陷阱:揭秘信息犯罪全链条黑产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POS机诈骗

一、案件基本案情:上下游犯罪交织,信息滥用成诈骗"帮凶"

(一)上游犯罪:非法售卖公民信息,"假办卡"成信息源头

202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下游公司达成公民个人信息售卖合作。二人先利用网络购买的"号码助手"软件生成某号段大量电话号码,通过电销外呼系统批量拨打,接通后转接人工话务员。话务人员冒充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免费办理大额信用卡或提额"为诱饵,骗取客户姓名、性别、电话、住址及信用卡持有情况等信息,将信息及通话录音整理后以每条24元至28元的价格出售给下游公司。经查,二人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万余条,非法获利22万余元

(二)下游犯罪:利用非法信息精准诈骗,POS机押金成"陷阱"

任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下游犯罪主体,从宋某等人处非法购买公民信息后,以推销POS机为幌子实施诈骗。该公司下设多部门分工协作:先购入办卡需求信息,由售后部分发至外勤部;外勤业务员冒充银行人员,以"开通POS机可办大额信用卡"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199-399元押金,承诺办卡成功后退还,实则将款项分利。

为应对投诉,公司在POS机粘贴虚假客服电话,用话术拖延退款。经查,该团伙通过此手段诈骗金额达238.581万元,其中外勤一队队长伍某参与诈骗347人,涉案金额15.9万元;外勤五队队长张某参与诈骗249人,涉案金额15万元,二人均主动退赃5万元。

二、法院审理:两案关联定罪,严惩信息犯罪全链条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主犯从重处罚,退赃退赔纳入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9万余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人均系犯罪主犯,其中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因协助抓获同案犯柴某构成立功,且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最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二人违法所得及冻结资金,其中宋某家属代退10万元、扣押现金1万元及账户资金25.3万余元中25万元作为罚金,柴某账户资金36万余元中11万元作为违法所得、25万元作为罚金,均上缴国库。

(二)诈骗案:认定犯罪集团,从犯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任某团伙为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伍某、张某积极参与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赃款5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三、法官解读:法律视角下的双重犯罪危害性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入罪到加重处罚的司法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宋某等人通过冒充官方身份非法获取信息,且信息被用于诈骗犯罪,出售数量达9万余条,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条入罪、5万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故依法加重处罚。这一判决凸显了司法对信息犯罪"源头打击"的决心。

(二)诈骗罪:犯罪集团的认定与从犯量刑规则

任某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卡退押金"事实骗取财物,其组织架构固定、分工明确,符合犯罪集团构成要件。尽管伍某、张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但因涉案金额巨大,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组织化犯罪从严、从犯依法从轻"的量刑原则,形成对诈骗犯罪的全链条震慑。

四、典型意义与公众警示: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与社会行动

本案揭示了"非法获取信息—精准实施诈骗"的完整犯罪链条,凸显个人信息滥用对群众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法院对两案关联审理、从严惩处,既打击了信息贩卖的"源头",又斩断了诈骗犯罪的"触手",体现了"全链条打击、全方位震慑"的司法态度。

法官特别提醒:公民需提高警惕,对"免费办大额信用卡""提额需提供信息"等电话、短信保持怀疑——官方机构绝不会通过电话索要个人信息或收取押金。同时,应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住址等敏感信息,避免在非正规渠道泄露;若发现信息被滥用或遭遇诈骗,需及时向公安机关、工信部等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司法严惩与个人防范双管齐下,才能筑牢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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