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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完善支付牌照归类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支付牌照

支付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去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不过,《条例》并未事无巨细的解答新规的实施细节,比如现有支付牌照类型如何对应划分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等。
《条例》发布之初,人民银行方面曾表示还将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4月22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落地实施,央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四)仅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实施细则》对照《条例》体例结构,共六章、八十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支付机构展业原则等。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内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是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支付业务许可证展示、灭失公告、补发、换发等要求。
(三)支付业务规则。一是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二是对支付机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全部纳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四是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四)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条例》关于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适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应在支付机构完成整改后受理其变更申请。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范围和具体要求。
(五)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权限。二是明确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的处罚措施。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六)附则。规定过渡期安排、适用的业务监管规定、名词释义、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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