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老百姓借钱终于不用再被坑了!最近个贷行业出大动静,监管部门不仅约谈了分期乐、奇富借条等多家网贷平台,还出台了新规定,把贷款的所有费用都掰扯得明明白白,再也不怕那些藏着掖着的“隐形收费”了!
一、先说说为啥要出新规?网贷平台的坑太多了!
▶ 1. 普通人借钱总踩坑:各种费用叠着收,根本算不清
最近这几年,个人贷款是越来越普遍了,不管是网贷还是银行贷款,借钱的渠道多了,但问题也跟着来了!最让人糟心的就是息费信息不透明,啥“服务费”“担保费”“手续费”,名头一大堆,借钱的时候只告诉你“利率低”,等签了字才发现,这些费用全叠在一块儿,实际要还的钱比当初说的多不少!
很多借款人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多花了冤枉钱,找平台理论吧,人家还各种推脱,闹到最后只能吃哑巴亏,金融纠纷也是一茬接一茬,监管部门看不下去了,这才出手管一管!
就拿身边人来说,有朋友借了5万块网贷,一开始说月息0.8%,结果到手扣了“服务费”2000块,每个月除了利息还得交“担保费”,算下来年化利率快20%了,比当初说的高了一倍还多!
▶ 2. 监管出手!5家网贷平台被约谈,要求马上整改
就在新规出来前,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约谈了分期乐、奇富借条、你我贷借款、宜享花、信用飞这5家平台,可把这些平台给敲醒了!
约谈的时候明确说了:这些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放贷,不能再瞎宣传了,不能用“低利息”忽悠人;贷款的所有费用都得明明白白告诉借款人,一点都不能藏;还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要保护好,催收也得按规矩来,不能乱打电话、乱发短信,客户投诉了也得好好解决,总得来说就是要保护咱借钱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这不是第一次约谈了,之前携程旅行、分期乐等11家平台也被谈过,看得出来监管是真的想把这个行业的歪风邪气给整治过来!
二、重磅新规落地!2026年8月1日开始执行,条条都是干货
▶ 1. 新规出台:3月15日发布,8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管好用钱的市场,保护咱老百姓的利益,3月15号晚上,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发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这个规定从2026年8月1日起就开始用了,以后不管找谁借钱,费用都得按这个规矩来!
这个新规说白了就是要解决贷款费用说不清的问题,让咱借钱的人能看明白、算清楚,也让贷款行业能规规矩矩地发展,别再搞那些歪门邪道!

▶ 2. 新规核心1:所有利息、费用都得算进去,一个都不能漏
新规里最实在的一点,就是把“综合融资成本”的范围定死了,只要是和贷款有关的费用,都得算进去,再也不能藏着掖着!
啥是综合融资成本呢?简单说分两类:
❶ 正常还钱要花的钱:比如贷款利息、分期手续费、增信服务费这些,只要是按时还款就得交的,都得算;
❷ 逾期要花的钱:要是没按时还钱,产生的逾期罚息、违约金这些,也得提前说清楚!
而且放款的机构得给借款人一张“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写清楚借了多少钱本金,每项费用收多少、谁来收,还要算出年化成本,让你一眼就知道借这笔钱到底要花多少!监管部门也提醒咱,借钱前一定要看清楚这个表,别稀里糊涂就签字!
▶ 3. 新规核心2:不管啥贷款机构,都得按规矩来
以前总有些小贷公司、第三方平台钻空子,新规一出,所有贷款相关的机构都得遵守规矩,一个都跑不了!
不管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还是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就连帮着拉客户、做担保的第三方平台,都得按新规来!要是合作的平台不守规矩,放款机构得赶紧管,管不住的就终止合作,该赔钱的赔钱,该担责任的担责任!
就连网上的消费分期,比如买手机、买家电分期,也得在支付页面把费用写清楚,还得和之前的助贷管理办法接上轨,放款的机构要对合作的平台负责!
▶ 4. 新规核心3:三种借钱场景,都得先确认费用再签字
新规还针对不同的借钱场景,定了不同的规矩,核心就是“先看费用,再签合同”:
❶ 线下借钱:去银行、贷款公司现场办的,签合同前得在费用明示表上签字,确认你看明白了;
❷ 线上借钱:在手机上、网上办的,会弹个窗显示费用表,还得等够时间才能关掉,确认看明白了才能签合同;
❸ 线上分期消费:比如在电商平台分期买东西,支付页面得用大字体把费用写清楚,让你付款前就能看到!
最重要的是,不管是哪个场景,都得明确说:除了写出来的这些费用,再也不能收其他和贷款有关的钱了,彻底堵死“隐形收费”的路子!
三、注意!信用卡透支不算在这个新规里
很多人问,那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是不是也按这个新规来?答案是不算!
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说法,新规管的是“个人贷款”,也就是借给个人用来消费、做生意的钱,而信用卡透支不在这个范围里,所以信用卡的利息还是按原来的规矩来,大家别搞混了!
四、《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全文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二、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三、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四、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五、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七、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八、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九、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十、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十一、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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