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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出借资金,借款合同无效: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信用卡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间资金融通的一种形式。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有人提出疑问:使用信用卡套现或刷卡方式出借资金,这样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2014年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为例,陈某多次向张某借款,资金来源为张某的信用卡套现或刷卡。双方于2019年对账确认借款总额达到165000元,并由陈某出具了借条。然而,张某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尽管涉及的信用卡已经还清,并由张某正常使用,但案件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上。

经过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资金应当来自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使用信用卡套现或刷卡所得资金出借给陈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于银行所有,并非现金,不能用于民间借贷交易。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因此,以信用卡透支额度出借给他人,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违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虽然张某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陈某,但由于借款合同无效,陈某因此获得的165000元款项应当返还给张某。对于张某主张的借款利息,在得知借款合同无效后,张某主动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其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信用卡资金作为信贷资金的一种,同样受到这一规定的约束。使用信用卡套现或刷卡方式出借资金,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

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更应严格遵守信用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

最后,让我们再次回到法条链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十三条,则明确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义和无效情形的认定。这些规定,都为我们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提供了法律指引,提醒我们时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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